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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压力/特种许可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批公示书

点击数:54782018-07-14 00:00:00 来源:宏智控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核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

(二)审核、审批权限

依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8条

建设厅负责:注册初审

(三)申请材料

依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10条、第11条、第12条:
初始注册
1、初始注册申请表二份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2、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取得执业资格超过3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材料;
5、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延续注册
1、延续注册申请表二份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2、注册证书原件、复印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5、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材料。

变更注册

1、变更注册申请表二份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2、注册证书原件、复印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3、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5、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以上资料均审核原件。

(四)审查条件和标准

依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7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条件为:
1、取得执业资格;
2、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
3、受聘于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4、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3)因房地产估价及相关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4)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5)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申请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的;
(8)为现职公务员的;
(9)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始注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变更注册、延续注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

因特殊原因经分管厅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公示审查意见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收费

无收费。

(八)行政许可受理机构

建设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注:依法撤销、注销、变更、撤回行政许可及补发行政许可证件的,由建设厅房地产业处受理)

(九)行政许可受理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乌鲁木齐市中山路462号人民广场联合大厦A12楼;联系电话:0991-2824286;邮政编码:830002

房地产业处:乌鲁木齐市中山路462号人民广场联合大厦A22楼;联系电话:0991-2838564;邮政编码:830002

(十)监督机构及电话

建设厅监察室,监督电话:0991-282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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