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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压力/特种许可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核审批公示书

点击数:55552018-07-15 00:00:00 来源:宏智控股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9条、第30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8条、第9条。
(二)审核、审批权限
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77号令)第11条。
建设厅负责:一级资质初审;二、三级、四级、暂定资质审批。

(三)申请材料

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6条、第10条

新设立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章程;

3、验资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6、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核定资质等级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5、已经开发经营的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6、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7、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四)审查条件和标准

依据:《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5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

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暂定资质:(不低于四级资质标准)

(五)批准期限

初审、审批期限20个工作日。

因特殊原因经分管厅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以下工作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1、需要听证、考核评审的20个工作日;

2、公示审查意见10个工作日。

(六)许可事项数量限制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收费

无收费。

(八)行政许可受理机构

建设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注:依法撤销、注销、变更、撤回行政许可及补发行政许可证件的,由建设厅房地产业处受理)

(九)行政许可受理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乌鲁木齐市中山路462号人民广场联合大厦A12楼;联系电话:0991-2824286;邮政编码:830002

房地产业处:乌鲁木齐市中山路462号人民广场联合大厦A22楼;联系电话:0991-2823520;邮政编码:830002

(十)监督机构及电话

建设厅监察室,监督电话:0991-282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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